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位于黑龙江省南部,南濒江与阿城市、宾县相望,东临巴彦县,西毗肇东市,北接绥化市、兰西县。面积2186平方千米(简册)/2197平方千米呼兰区处在中纬度地带,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。年平均气温3.3℃,7月份平均气温23.1℃;1月份平均-19.4℃。年平均降水量505.4毫米。呼兰是黑龙江省最早开发的五城之一,清雍正十二年(1734年)正式建呼兰城,距今已有271年的建城历史。建国后隶属松江省,1954年属黑龙江省,1958年划归哈尔滨市,2004年撤县建区,现为哈尔滨市八区之一。呼兰地名是以地濒呼兰河而得名。“呼兰”是满语,为“烟筒”之意。清初在呼兰河设置了八处卡伦,此地便是其中之一,后设治时,取呼兰为名。沿用至今。